簡瑞銘

簡瑞銘(1933-1996),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11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福煤礦廠辦事員,其與許國漢為朋友,許國漢參加吳德忠所組織之臺灣民主同盟後,復爭取簡瑞銘參加遭其拒絕。1950年11月1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1年5月23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5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12月經第4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簡瑞銘明知許國漢、吳德忠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簡君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簡君於審理中否認明知許國漢、吳德忠為匪諜,且許國漢參加「臺灣民主同盟」,是否即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福煤礦廠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3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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