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0年警審特字第000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耿顯永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0年警審特字第000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耿顯永、沈儀永
  • 產製日期: 50102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0)警審特字第000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耿顯永「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沈儀永「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3年;「偽造公印」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3年。偽造之安徽省利安徽學院關防、咸寧縣立初級中學校、禮山縣立中學校、禮山縣立第二中學校、醴陵縣立簡易鄉村師範學校鈴記、安徽省利安徽學院教育組圓戳、楊庸、劉壽仁、劉承白、余遠謀、鍾子善、韓世澤、李相勗簽名章各1顆、武進南蘭中學服務證明書、安徽省立安徽學院肄業證明書、通知、咸寧縣立初級中學聘書、禮山縣立初級中學教職員服務證明等共182張均沒收之。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4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第2條第3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刑法第218條第1項、第217條第1項、第212條、第55條後段、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第51條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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