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儀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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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儀永(1917-1971),湖北黃崗人。 依(50)警審特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彰化縣秀水鄉民眾服務站書記,其原充國軍二二三師六六七團團長,1950年被匪俘虜,送至重慶彈子石西南軍區教導第三團訓練,受西南軍區統戰部賞識,派遣來臺設法恢復軍職,待機策動國軍陣前起義,又於留居香港期間,向僑民宣揚匪人民政府寬大政績。來臺後因欲擠身教育界,遂私刻及偽造關防簽章證書等證件。1960年2月16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218條第1項「偽造公印」判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0年。1970年2月15日刑期結束,2月1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曾為匪俘並受匪訓、策動起義並宣傳匪區政績之依據,僅有被告之自白,且原判決亦未認定其有具體預備叛亂之行為,難認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實,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縣秀水鄉民眾服務站書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05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顚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