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顯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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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573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耿顯永(1919-1999),河南新蔡人。05733申請案於2000年12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4年12月11日經第3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立旗山中學校杉林分部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