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7年初特字第001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賴溪河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7年初特字第001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賴溪河、劉素菊
  • 產製日期: 57050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7)初特字第001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賴溪河「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劉素菊「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華盟勸世良言」4份、「華盟」致毛匪信2份及草稿字條8張、「華盟」徽章圖樣1份、署有「華盟主席」之賴正家名片100張、塑膠汽油袋(汽油已揮發)7個、香枝1把、碎布、爆竹引線均沒收之。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第15條;刑法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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