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0年初特字第0009號/59年勁需字第482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于長城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0年初特字第0009號/59年勁需字第482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于長城、于長庚
  • 產製日期: 590817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0)初特字第0009號/(59)勁需字第482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于長庚交付感化3年。于長城交付感化2年。「華僑商報」合訂本16冊、「華僑周刊」19本書均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戒嚴法第8條第2項;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第12條;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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