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年警審特字第005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林德藩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年警審特字第005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林德藩、張吉水
- 產製日期: 5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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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1)警審特字第005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林德藩「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張吉水「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1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5條、第9條第1項第2款、第12條;刑法第212條、第214條、第216條、第55條、第56條、第51條第5款、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