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吉水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回役復補中心中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5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