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一零部隊43年揮判審字第0121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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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葉永國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一四一零部隊43年揮判審字第012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1410部隊
  • 相關當事人: 葉永國、王鴻烈、劉水南、李光宇、劉寶蓮
  • 產製日期: 43123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1410部隊
    • 裁判書字號:(43)揮判審字第012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葉永國、王鴻烈、劉水南、李光宇均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劉寶蓮無罪。獲案違禁書籍中國文學欣賞初步、失了影子的人、創作的準備、點滴、卷耳集、微賤的人各1冊、歌曲暨筆記各2本均沒收。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第8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