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鴻烈

王鴻烈(1933-1984),福建金門人。 依(43)揮判審字第1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金門示範中心國民學校教員,其就讀金門中學時,曾受教師鄭圖灌輸匪黨毒化教育,閱讀反動小說書籍,復經葉永國以組織讀書會為名吸收,先後在葉永國及王君等家中集會及輪流研讀反動書刊。1954年經一四一零部隊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7月2日交付感化。1958年6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閱讀左傾書籍,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金門示範中心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揮判審字第12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