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宇

李光宇(1934-),福建金門人。 依(43)揮判審字第1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金門軍人之友社總務組組長,其與葉永國等就讀金門中學時,受該校以教師身分作為掩護之匪諜鄭圖灌輸匪黨毒化教育,抨擊政府言論,並勸誘葉永國等閱讀反動各小說書籍,進而指示葉永國以組織讀書會為名,吸收青年學生等30餘人。1955年7月2日被羈押。1954年經陸軍一四一零部隊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決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7月2日交付感化。1958年6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葉等2人閱讀左傾書籍,思想難為純潔,均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金門軍人之友社總務組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揮判審字第12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教育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