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官校校長魏濟民等案

1949年5月海軍官校校長魏濟民,遭海軍總司令桂永清誘騙至上海開會,自此遭囚,侍從官謝中望、海校區隊長陳霽亦遭逮捕刑求,是為海軍官校校長魏濟民等案。魏案是海軍白色恐怖歷史初期的指標性案件,開啟後續一連串相關整肅與迫害。魏、謝在歷經3年8個月囚禁後,1952年底在案件重審後無罪脫身,但陳霽仍遭判3年有期徒刑,此後無緣軍職。
自1949年2月起,海軍開始發生艦艇相繼叛離投共事件,至5月桂永清開始進行大整肅前,已有黃安艦、巡洋艦重慶艦(國府最大戰艦)、第三機動艇隊23艘、海防第二艦隊9艘軍艦投共,5月初還有叛變失敗遭制伏的永興艦事件。而綜觀叛離投共的官兵屬性,重慶艦艦長鄧兆祥受閩系將領陳紹寬提拔,被視為閩系人馬,曾在海軍官校帶領過馬尾海校航海第十一、十二期學生(此兩期馬尾海校學生戰後歸入海軍官校第三十六、三十七年班)。5月初永興艦叛變的發起者陳萬邦,也是海軍官校第三十七年班畢業(原馬尾海校第十二期),導致閩系與海軍官校第三十六、三十七年班畢業軍官,成為桂永清首先整肅的對象。
魏濟民,1914年生,山東歷城人,1936年馬尾海校航海科第五屆畢業。桂永清決定展開對海軍官校第三十六年班、三十七年班軍官的整肅時,一開始整肅對象並不包括魏濟民,最初桂永清還要求魏濟民扣押在官校服務的第三十六、三十七年班畢業生,因魏氏未立即執行桂之的命令,才引來後續的整肅。1949年5月初桂氏要求魏濟民扣押在海校任職助教或區隊長的幾位第三十六、三十七年班畢業生,魏濟民接獲桂氏電令後,認為茲事體大,未扣押該批教官,而去電桂永清請示要以何種罪名扣押,卻未獲桂氏回應;之後桂氏誘騙魏濟民到上海開會,魏氏面見桂氏後,沒有談論任何事情,只吩咐他到陸戰隊周雨寰師長住處暫住,就此遭到羈押。可見桂永清決定誘捕魏氏的時間點,是在五月初魏氏去電桂永清請示扣押理由後。張力的研究也發現,桂永清去電顧祝同與何應欽要將魏停職,稱:「此次永興艦航海官陳萬邦等叛變……經捕獲吳偉榮等十餘人,皆係海校第十一、十二期畢業生。查該校校長魏濟民一向忽略思想訓練,言論荒謬。該兩期留校服務者當有十餘位,經約魏於本月到滬,擬請准將魏濟民先行停職,派該校總隊長郭發鱉為代理校長,徹底整清除匪諜」。
魏濟民被捕後,海校第三十七年班的幾位區隊長也遭逮捕訊問,各艦艇、基地的第三十六、三十七年班軍官也陸續被集中看管,許多與閩系有關的士官兵也遭逮捕審訊,甚至中堅階層的艦長、副艦長也因此被囚,一些人自此音訊全無,疑遭處決。與魏濟民一同遭整肅的,還有魏濟民的副官謝中望,以及海校學生總隊區隊長陳霽;謝中望,1927年生,廣東東莞人;陳霽,1927年生,四川成都人;兩人也皆為海校三十七年班畢業生。魏氏被捕後陳霽與謝中望也遭逮捕刑求,希從兩人供詞發現不利魏氏之證據。國府退守臺灣後,魏濟民一直被拘押於澎湖一所軍營裡,未交軍法審判,直到1951年9月,才由海總以軍法審判,指魏陰謀變更國憲,顛覆政府、盜賣軍品,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而同案之陳霽、謝中望則各處2年徒刑。
魏濟民被判刑後,其妻梁隸全向參謀總長周至柔及國防部長郭寄嶠陳情,希望重審。魏過去擔任過陳誠(海軍總司令代理)之部屬,陳誠了解其為人操守,乃向中樞力保,使其免遭毒害。重審期間,桂永清仍力主陳霽叛亂有據,建議陳霽判處徒刑6年,魏濟民、謝中望均飭另交付感化3年,在感化期間不送綠島,而由海軍總部執行,並嚴加管束。對於桂永清的建議,12月27日蔣介石批示「陳霽徒刑3年如擬,魏濟民、謝中望無罪釋放,惟仍應由海軍總部保證」。魏、謝兩人才能恢復無罪之身,但被判3年的陳霽則成了代罪羔羊,並離開海軍。謝中望之後仍留在海軍,服役24年後以上校退役。而魏濟民雖然想回到海軍,但桂永清及其親信對魏氏返回海軍不表歡迎,時任行政院長陳誠遂安排魏濟民為行政院參事,負責與美國官方聯絡事宜,後奉派聯合國代表團顧問,再派任委內瑞拉大使。
撰寫者/資料來源: 薛宏甫
  • 1.中華民國海軍蒙冤退役袍澤聯誼會,1999,《中華民國海軍蒙冤退役袍澤蒙冤事實陳述書彙編》。臺北:中華民國海軍蒙冤退役袍澤聯誼會。

    2.李宣鋒等主編,1998,《臺灣地區戒嚴時期五〇年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五)。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3.國防部軍法局,〈魏濟民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41/3132223/223。

    4.申請人魏濟民,魏濟民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302。

    5.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海軍總司令桂永清手令彙輯〉,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5018230601/0035/100.3/3815。

    6.張力,1996,〈從“四海”到“一家”:國民政府統一海軍的再嘗試,1937-1948〉,《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6:26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