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國家運動案
本案所謂「臺灣新國家運動」,據官方檔案指出,是以「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成員為主體,發展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始自1988年11月,由黃華發起,聲援因涉嫌「蔡有全、許曹德臺獨案」而被判刑的蔡有全與許曹德,並藉機宣揚臺灣獨立。1989年4月鄭南榕(「新國家運動」另一核心成員)自焚後,臺獨活動更加公開化,「新國家運動」得以整合,該年10月成立「新國家運動本部」,展開第二階段的「新國家運動」,並提出建國時間表,擬於1996年建立臺灣國。黃華因從事臺獨運動而被起訴,開始從事抗爭行動,並推動總統民選,是為第三階段的「新國家運動」。
另據黃華指出,1988年8月,其與鄭南榕、林永生就已有發起「臺灣新國家運動」的討論。1988年8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對蔡有全與許曹德做出判決後,加速「新國家運動」的推動。1988年11月16日起,「新國家運動」正式從臺北松山火車站前出發,展開一系列宣講用愛與非暴力追求臺灣獨立的「環島行軍」活動,直到該年12月25日結束,約40天之久。在「環島行軍」出發前,黃華曾講述該運動的意義,其表示該運動有雙重性質,一是抗爭性質,一是宣傳性質。就抗爭性質的面向,因為國民黨政府仍視主張臺獨為叛亂,所以必須要有勇敢抗爭的心理準備。就宣傳性質的面向,對象是普通民眾而非軍警壓迫者。其認為過去國民黨政府實施數十年的戒嚴,大中國的黨國教育已根深蒂固,唯有耐心宣導與說服,才有可能讓一般民眾從大中國意識轉變為臺灣國意識。
1989年11月3日,黃華遭情治人員逮捕,隨即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期間法官問他是否率領發動「臺灣新國家運動」等問題,黃華一概回以「臺灣共和國萬歲」。12月3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檢察官洪昶以(78)偵字第十四號起訴書起訴(《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1990年12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審判長法官谷鳳岐、法官蔡清遊、陳世淙做成(79)訴字第一號判決,認定黃華「公然演講,提倡新國家,鼓吹台灣獨立」,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意圖竊據國土」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 5年。後被送至臺灣臺北監獄服刑,直到1992年《刑法》第一○○條修正後才出獄。該事件有其歷史意義,包括打破言論禁忌,以及凝聚臺灣主體意識。
2020年10月29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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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告受難者林家田君等12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 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20年10月29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95300257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