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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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生(1944-1994),臺灣臺北人。 依(58)初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淡江文理學院學生,其曾受邱新德邀集秘密聚晤,談論時政、攻訐政府,對於邱新德所提「解決政治問題,不能循和平方式,唯有採取暴力推翻政府一途,並指出應先形成組織,結合青年,伺機舉事,以推翻政府」表示贊同,其並認為可於特定時機舉事,方法上則主張利用本省民俗拜拜請客飲宴,趁眾人有三分酒意時,加以宣傳煽惑,引起騷亂暴動等情。1968年7月8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3年7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定其贊同同案被告邱新德所提結合青年,伺機暴力推翻政府之主張等行為,僅涉思想言論層次,且無具體之佐證,因此難認已達陰謀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淡江文理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28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81年
    • 裁判書字號: (81)台上字第2343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本件免訴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後免訴釋放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