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乾祥軍法答辯書狀(1966年9月3日)

  • 類別: 文書檔案
  • 主題類別: 其他
  • 尺寸: 長:19.8 x 寬:27.1 x 高:0.5 (cm)
  • 取得方式: 捐贈
  • 捐贈者: 田乾祥家屬
  • 登錄號: 20250050004
  • 藏品簡介:
    1.本件為田乾祥軍法答辯書狀(1966年9月3日),內容主張遭刑求與不實證詞指控,並提出個人經歷與地方服務事實辯駁罪嫌。整體而言,呈現被告在威權司法體系下為自我辯護之努力,反映司法不公之歷史情境。摘述內容如下:
    具狀人資格:被告。姓名:田乾祥。男年四十七 籍貫:台灣省新竹縣。業農。住所:台灣省新竹縣。案由:考答辯鈞部(56)年度警檢訴字第〇〇六號起訴書所控被告叛亂罪嫌一案不實由。謹奉鈞部(56)年度警檢訴字第〇〇六號起訴書所控,被告叛亂罪嫌部份係由桃園警察局拷打脅迫誘騙等種種不法手段及呂木標、黃阿能之揑詞偽證為起訴之依據、因而造成冤屈。謹將答辯理由分陳如次。
    (一)被告歷年來為政府服務熱心地方公益均有事實可資調查、歷任農會專員、村長、兵役委員、調解委員會主席、中學家長會委員、警民協會理事、小學家長會長、五十四年冬令救濟向警察機關獻出弍百元。每次出力出錢,為地方修築公路維護政府政令的推行,五十四年十一月新竹縣召開村鄉單位競賽被告當主席獲特獎獎狀深得鄉村的稱頌。均認為是模範,懇請鈞庭向新竹縣政府和峨眉鄉公所調查以資證明被告為人忠實。
    2.田乾祥(1920-),臺灣新竹人。依(56)初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鄭再添吸收,參加匪地下組織「警察人員立功委員會」。1966年5月21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呂木標互供一致,據以論罪科刑,惟其於審理中曾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審未詳予查證,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