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乾祥等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聲請書(五十六年度警檢聲字第??六號)(1966年7月18日)

  • 類別: 文書檔案
  • 主題類別: 其他
  • 尺寸: 長:20 x 寬:27.5 x 高:0.22 (cm)
  • 取得方式: 捐贈
  • 捐贈者: 田乾祥家屬
  • 登錄號: 20250050001
  • 藏品簡介:
    1.本件田乾祥等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聲請書(五十六年度警檢聲字第〇〇六號)(1966年7月18日)。摘述內容如下:
    被告:許新益 男年四十四歲,桃園縣人,住桃園縣桃園鎮,業農(在押)。田乾祥 男年四十七歲,新竹縣人,住新竹縣峨眉鄉,業農(在押)。呂木標 男年四十九歲,新竹縣人,住新竹市埔頂村,業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助理員(在押)。右被告因叛亂等嫌疑案件,許新益經於五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予以羈押,計至五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屆滿二月。田乾祥呂木標於五十五年五月廿三日羈押計至五十五年七月廿二日屆滿二月。茲以該案偵查尚未完畢,認有繼讀羈押之必要,爰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十五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後段,聲請裁定延長羈押。此致 本部軍事法庭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七月十六日。
    2.田乾祥(1920-),臺灣新竹人。依(56)初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鄭再添吸收,參加匪地下組織「警察人員立功委員會」。1966年5月21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呂木標互供一致,據以論罪科刑,惟其於審理中曾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審未詳予查證,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