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為劉辰旦獄友曾桂生所製作並贈予劉辰旦之貝殼畫,內容主題為武松打虎。貝殼外寫有:「武松打虎 此貝殼畫為政治受難人虎師曾桂生校長在白色恐怖五十年代惠安案被判無期徒刑 於景美監獄手工藝組所畫武松打虎圖送劉辰旦之遺物。於二○一○年找到彌足珍貴。辰旦記」
2.曾桂生(1919-1999),福建惠安人。依(62)初特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縣政府調用督學。1972年6月26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986年10月30日假釋。
3.劉辰旦(1937-),臺灣臺南人。1971年因涉「彭明敏案」、「臺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案」、「李敖案」被捕,時任水泥公司屏東營業所管理員;被捕後拘禁於警備總司令部保安總處地下室及六張犁看守所進行偵訊長達近一年。1972年移送景美軍法處看守所,判決結果處以1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間因美術老師婉拒函授,決意自學繪畫及書法。每日早晚以牢房廁所門板為桌,開始獄中書畫生涯。獄中囚禁於六號牢房,在狹小的方形牢獄中,房內六個面構築出一塊個人場域,乃自稱「六大山人」。1975年經上訴及國際特赦組織關切,覆判結果為有期徒刑8年6個月,減刑為有期徒刑5年8個月,1976年刑滿出獄。
參考資料:
1.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詮釋資料建置計畫》,新北:國家人權博物館委託計畫期末成果報告,2019。
2.〈曾桂生補償金申請案〉,識別號:HRA0001_01_01_00470,《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識別號:HRA0001,國家人權博物館檔案史料資訊系統,瀏覽日期2022年09月28日,網址:https://hras.nhrm.gov.tw/detail/article/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