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為陳中統與蔡憲子結婚相關紀錄便條,主要内容為婚禮所需服飾、聘金、禮品、旅行等費用紀錄,另一面是蔡憲子隨陳中統出國辦理手續需備文件之備忘錄等 ,部分內容如下:
蔡憲子隨夫出國手續用書類:
(1). 陳中統之出國護照索件 。
(2). 公證結婚證書(陳中統與蔡憲子)壹份。
(3). 戶籍謄本(戶長陳朝安全戶)五份。
(4). 蔡憲子之相片二寸半身拾貳張、6x6肆張。
(5). 陳中統之在學證明書(岡山大學大學院)貳份。
(6). 蔡憲子之生活保證書(平木教授)貳份。
以上5,6(附公證書)
(7). 平木教授給料證明壹份。
(8). 陳中統之印鑑、蔡憲子之印鑑各壹個。
(9). 陳中統免試出國留學證明書一件。
(10). 參佰元費用。
2.陳中統(1937-),臺灣彰化人。其父親棄教師職位赴日攻讀醫學,於是陳中統4歲時隨父親赴日,小學時才回到臺灣。就讀成功高中時,和陳映真是同班同學,因此奠下深厚的同學情誼。1955年考上臺大農學院,1956年則考入高雄醫學院,1962年畢業。1963年赴日攻讀醫學。在日本岡山大學時,經前臺大農學院李宗藩同學介紹認識「臺灣青年獨立聯盟」的主席辜寬敏及其成員,這時彭明敏的「臺灣人民自救宣言」事件已經發生,後來決定由陳中統於1968年10月回臺灣探親時,夾帶幾百份的「臺灣人民自救宣言」回臺灣,後來這件事也為情治單位所掌握。1969年2月6日返臺結婚後,旋即在2月21日遭到逮捕,判刑15年。1969年7月21日陳中統由六張犁警備總部被移送到景美看守所,在看守所期間擔任醫護室的外役。1970到1972年期間,因擔任醫護室工作之便,行動較自由,而且有受刑人的基本資料,因此協助抄錄政治犯名單,交到海外公開。最後這份名單由李敖的弟弟及一位日本友人帶到日本,因此國際特赦組織才根據此名單公開。經1975年減刑,1979年出獄,共服刑10年。陳中統出獄後在其父親所開設的中和診所(朝安診所)執業。
參考資料: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詮釋資料建置計畫》,新北:國家人權博物館委託計畫期末成果報告,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