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為陳朝安委任律師為陳中統辯護的委任契約,部分內容如下:
為涉嫌叛亂一陳中統案件委任人茲委任王各馴律師下稱受任人辦理,訴(非)訟案(事)約定權限辦理程度酬金及其他條件如左:
一、權限:辯護。
二、辦理程度:審終結。
三、酬金:新台幣壹萬元。
四、和解或訴之撤回或委任人終止本約約定酬金及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費用均照付。
五、本件委任人所稱事實均係真確如有虛構或偽造證據等情一經發現受任人得隨時終止本約並依法解除訴訟上之委任約定酬金及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費用均照付。
六、本約雙方如發生爭議得聲請受任人所加入之律師公會公斷。
2.陳中統(1937-),臺灣彰化人。其父親棄教師職位赴日攻讀醫學,於是陳中統4歲時隨父親赴日,小學時才回到臺灣。就讀成功高中時,和陳映真是同班同學,因此奠下深厚的同學情誼。1955年考上臺大農學院,1956年則考入高雄醫學院,1962年畢業。1963年赴日攻讀醫學。在日本岡山大學時,經前臺大農學院李宗藩同學介紹認識「臺灣青年獨立聯盟」的主席辜寬敏及其成員,這時彭明敏的「臺灣人民自救宣言」事件已經發生,後來決定由陳中統於1968年10月回臺灣探親時,夾帶幾百份的「臺灣人民自救宣言」回臺灣,後來這件事也為情治單位所掌握。1969年2月6日返臺結婚後,旋即在2月21日遭到逮捕,判刑15年。1969年7月21日陳中統由六張犁警備總部被移送到景美看守所,在看守所期間擔任醫護室的外役。1970到1972年期間,因擔任醫護室工作之便,行動較自由,而且有受刑人的基本資料,因此協助抄錄政治犯名單,交到海外公開。最後這份名單由李敖的弟弟及一位日本友人帶到日本,因此國際特赦組織才根據此名單公開。經1975年減刑,1979年出獄,共服刑10年。陳中統出獄後在其父親所開設的中和診所(朝安診所)執業。
參考資料: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詮釋資料建置計畫》,新北:國家人權博物館委託計畫期末成果報告,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