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水清

李水清(1918-),臺灣臺北人。 依(39)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林慶雲、陳玉震等共同組織愛國青年會,為共匪之細胞組織,設總部於李水清家內,由林慶雲為首領而自任組織部長,並設支部於臺南,以陳玉震為支部長,陸續吸收會員,為共匪之黨徒,以臺灣自治及獨立運動為宣傳共產之掩護,陰謀與共匪勢力侵入臺灣之際,採取二二八暴動方法赤化臺灣,以達其顛覆政府之目的。195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1條第2項「共同陰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2年。 其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3月經第5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水清共同陰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李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林慶雲之供述為據,為李君於審理中否認,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訴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