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士傑

周士傑(1922- ),男,河南沈邱人,被捕時年30歲,時為政工幹部學校研究班第一期學員。 1952年12月16日,周士傑因涉入韓一民等人之叛亂案件,於校內遭逮捕偵訊。 案情起於周士傑與韓一民、張北海、馬心田三人於受訓期間共組「演講學習會」,原為午休時段之班內活動,旨在練習口才、增進演講技術。 惟因聲音干擾他人作息,四人遂時而轉往校後山坡竹林活動。 後因有同學檢舉其行跡可疑,學校派遣學員潛入其中偵察,據以判斷可能涉及叛亂,四人遂遭禁閉羈押,並於1953年2月4日移送國防部保密局偵辦。 依據調查報告所載,韓一民平日言行多有不滿體制之語,並曾繪製「反動旗幟」,相關行為亦被證人所記錄。 張北海與馬心田則於大陸時期在石家莊遭共軍突襲被俘,因而被迫加入「人民解放軍陸海空軍官兵同盟會」。 調查人員據此認定二人曾接受中共訓練,並有「為匪工作」之經歷。 此外,調查報告引用韓一民口供稱「張北海亦曾建議制定該會章程,並由我來起草」,以強化三人涉案之組織性。 然實際上,韓一民於後續口供中曾明言先前供詞係在逼供之下所作,章程一事僅由其個人起草,與他人無涉。 張北海亦於申辯書中表示從未提出章程建議,其先前供詞係於受暴力脅迫下所為。 馬心田亦於申辯書中指控,調查人員以沒收眼鏡之方式使其無法辨識文件內容,並進一步編造其參與叛亂之內容,屬憑空捏造。 儘管三人皆提出遭逼供與內容不實之申辯,最終仍以「陰謀叛亂,且付諸行動」之罪名起訴 ,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移送軍法局褫奪公權終身,並判處死刑。 至於對相關章程內容並不知情,亦未曾參與其起草的周士傑,則因調查過程中未見具體涉案事證,未被起訴。 國防部於1953年10月13日以罪嫌不足為由辦理其開釋,惟旋即轉交陸軍「中壢第七軍官戰鬥團」接受所謂「感化教育」。 周士傑於1953年10月19日報到,至1955年1月底始得釋放。 據法院決定書所載,周士傑人身自由受限制期間,自1952年12月16日至1953年10月19日共308日,另自1953年10月20日至1955年1月底共468日,合計776日。 之後,周士傑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 法院審理指出,雖國防部於1953年10月13日對周士傑辦理「釋放」,但同時即指派人員護送其至「第七軍官戰鬥團」報到,該單位是否具感化性質雖無完整資料佐證,然根據軍事情報局及陸軍總司令部函文,其性質與一般軍事單位不同,且在此期間周士傑仍被拘束人身自由,因此並不構成實質釋放。 2001年6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作出八十九年度賠字第203號決定,認定周士傑自1952年12月16日起,至1955年1月底止,共遭限制人身自由776日,其中包含不起訴處分確定前之308日,與不起訴處分後未依法釋放之468日。 法院審酌周士傑於事件發生時年輕,案發對其精神與名譽均造成重大影響,最終裁定依《冤獄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認其符合國家賠償要件,應依法即予賠償。 2024年7月15日,法務部公告平復周士傑行政不法案件。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胡毓文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