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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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北海(1926-1954),男,河南鞏縣人,為白色恐怖受難者,1953年因「馬心田非法顛覆案」被捕,案發時28歲,為國防部政工幹部學校研究生。 張北海出生於河南鞏縣,家中有田地,且父親經商關係,家境還算優沃,高中肄業兩年後,1941年進入中央戰時幹部訓練團第四團第六期,期間加入三民主義青年團與中國國民黨,中央軍委會西北譯電人員訓練班第一期畢業。1943年7月張北海派任陸軍新七軍暫二六師擔任少尉譯電員,1944年升中尉,1945年7月至陸軍第三軍第七師擔任中尉譯電員,1945年8月中日戰爭結束不久,國共內戰隨即爆發。1947年10月中旬,張北海打算請短期休假回家鄉結婚,然未買到機票,且第七師已奉命從石家莊北上支援戰事,後於清風店一帶遭共軍襲擊,後因戰況不利,部隊在圍殲前一晚化裝逃亡,1個月後仍遭中共俘虜。 據張北海偵訊筆錄所述,被俘後遭送往唐縣故郡村,受思想改造,經歷開會鬥爭,被迫宣誓加入偽中國人民解放軍陸海空軍官同盟,1948年2月底張北海獲釋。釋放後張北海至涿縣國軍第三十四集團軍總部報到,被編入華北剿匪總部軍官隊受訓4個多月,1948年7月至青年軍二〇八師第三旅擔任科員,1949年3月升上尉。因1949年初第三旅旅長周雨寰奉調成立海軍陸戰隊第二師,許多青年軍第三旅原幹部皆被調派至海陸第二師,同年4月張北海奉調該師擔任上尉人事副官,並隨部隊從上海轉進來臺灣。1951年10月,張北海自海軍陸戰隊考入政工幹部學校。 張北海、馬心田、韓一民與周士傑於國防部政工幹校就讀期間,共組「演講學習會」,練習口才與演講技術,因午休會干擾他人休息,遂轉往學校後山竹林進行活動。後因同學檢舉行跡可疑,學校派學員潛入偵查,判斷可能涉及叛亂,四人遂遭羈押,並於1953年2月4日送國防部保密局偵辦。 依1953年國防部起訴書,張北海與馬心田被指控在中國大陸被共軍俘虜後,經訓練後正式宣誓加入偽人民解放軍陸海空軍官兵同盟,分別化名張一芳、王公後回國軍從事策反工作,隨軍隊來臺灣後,考入政工幹校,意圖吸收韓一民、周士傑等對現實不滿同學,以演講會為掩護發展組織。 依1953年12月及1954年1、2月,張北海於軍法局看守所第7號押房申辯書,說明遭指控犯罪內容與事實不符,除了以相關書信說明自己反共復國意志堅定,更說明1948年至國軍第三十四集團軍報到時,已依循周副總司令訓話,將被俘經歷與過程呈報在案。另,與馬心田因同為戰幹團畢業,曾學過政工,因興趣所向,才進入政工幹校受訓,並非係要發展組織,且對於馬心田參加偽匪組織亦不知情,也未曾談及此事,遭指控與馬心田自匪區歸來時常保持聯繫純粹係子虛烏有,從自身平時言行與服務成績均可證明未為中共服務。組織演講會,純粹係要訓練政工演講口才。 然張北海申辯書內容未被採信,依(43)清淨字第19號裁判書記載,張北海與馬心田在清風店戰役被俘後,宣示加入朱毛匪幫偽人民解放軍陸海空軍官兵同盟,來臺後考入政工幹校,意圖發展組織以演講宣傳中共寬大為懷政策瓦解國軍士氣顛覆政府。韓一民因思想左傾反對政府,曾繪製反動旗幟,意圖透過演講力量,引誘同學周士傑加入,並請託同學傅建中購買槍彈意圖刺殺政府要員並毀滅政工幹部學校,馬心田、張北海與韓一民三人遭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1954年4月9日上午五點張北海、馬心田與韓一民由憲兵第八團押往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死刑,執行完張北海遺體由在福星國民學校擔任教員之胞妹張芬如領回。同年4月10日遺體火化後,寄存臺北仁愛路東和禪寺,後因該寺拆除,骨灰遷移至臺北市福德公墓納骨樓。1997年9月骨灰移回中國大陸河南鞏義市埋葬。 據其胞妹所述,其胞兄張北海被逮補後,國防部軍法局禁止親友會見,經多次託人請求,才至臺北中正路(今忠孝東路)看守所與胞兄隔著小洞見面,胞兄僅說了「請妹妹多保重、請妹妹多保重」,旋即結束會面。1954年4月10月突然收到來電要至極樂殯儀館認屍,否則連屍首都無法看到,且被交代不許詢問胞兄所涉案情。 胞妹張芬如女士,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指其在戰役中遭匪俘而意志不堅,宣示參加朱毛匪幫,受匪命潛回國軍伺機發展組職,並組成講演會一事,僅有被告之自白為據,至同案被告韓一民託購槍彈,企圖謀刺政府要員,亦僅有沒收之日記簿記載反動言論18冊可憑,其等僅及謀議階段,並無其他具體叛亂計劃與作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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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人: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

參考資料:

1. 「馬心田等非法顛覆案」(1953年8月31日至1956年5月11日),〈國防部〉,《國防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42/1571.31/7132。

2. 「韓一民」(1953年2月2日至1954年4月16日),〈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A05050100C/0041/0410.9/44451000。

3.申請人張芬如,張北海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245。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政工幹部學校研究班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1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