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北海
- 張北海 男 1926年出生 1954年卒 河南 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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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北海(1926-1954),河南鞏縣人。
依(43)清淨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政工幹部學校研究班學生,其曾被匪俘虜,宣示參加朱毛匪幫,後隨軍來臺,曾慫恿韓一民共同組織講演會等情。1954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4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指其在戰役中遭匪俘而意志不堅,宣示參加朱毛匪幫,啣匪命潛回國君,伺機發展組職,並組成講演會乙節,僅有被告之自白為據,至同案被告韓一民託購槍彈,企圖謀刺政府要員,亦僅有沒收之日記簿記載反動言論18冊可憑,其等僅及謀議階段,並無其他具體叛亂計劃與作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3)清淨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政工幹部學校研究班學生,其曾被匪俘虜,宣示參加朱毛匪幫,後隨軍來臺,曾慫恿韓一民共同組織講演會等情。1954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4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指其在戰役中遭匪俘而意志不堅,宣示參加朱毛匪幫,啣匪命潛回國君,伺機發展組職,並組成講演會乙節,僅有被告之自白為據,至同案被告韓一民託購槍彈,企圖謀刺政府要員,亦僅有沒收之日記簿記載反動言論18冊可憑,其等僅及謀議階段,並無其他具體叛亂計劃與作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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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政工幹部學校研究班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1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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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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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