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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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一民(1924-1954),又名韓蔭鐸,男,河北交河人,為白色恐怖受難者,1953年因「馬心田非法顛覆案」被捕,案發時29歲,為國防部政工幹部學校研究生。 韓一民出生於河南西平,1934年父親韓捷三至北平國醫傳習所結業後,在北平開業。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韓一民隨著父母沿路流亡,1937至1940年先後在石嘴山初級小學及平羅縣完小唸書。1940年初,志願加入抗日兵站醫院擔任看護生,並隨醫院從寧夏至綏遠,並考入綏遠國立中學就讀,後因向註冊組索閱家長通知書不成,遂將該組組長毆打致傷而被退學。退學後至叔父韓潮介入綏遠緝私處工作,1944年6月調蘭州中央警官學校特警班受訓,期間認識同學周士傑。 1946年1月,韓一民於警校畢業,奉派新疆站莎車組文書。1948年夏,因違紀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獲釋後派往首都衛戍司令部。1949年4月因南京撤守,韓一民轉入陸軍第一編練司令部服役,編入陸軍第一一〇軍第三五〇師第一〇四九團,1949年隨軍駐防福建惠安縣,同年冬天隨陸軍第二十五軍來臺灣後,入政幹班受訓,結業後派網陸軍八十軍擔任保防,期間,1951年6至7月間,協助破獲張弋匪諜案,同年10月25日到政工幹部學校研究班報到。 韓一民、張北海、馬心田與周士傑於國防部政工幹校就讀期間,共組「演講學習會」,練習口才與演講技術,因午休會干擾他人休息,遂轉往學校後山竹林進行活動。後因同學檢舉行跡可疑,學校派學員潛入偵查,判斷可能涉及叛亂,四人遂遭羈押,並於1953年2月4日送國防部保密局偵辦。 依1953年國防部起訴書,韓一民被指控思想左傾,借閱古今流寇合傳、臺灣革命史及鄧肯傳等書,反對政府,意圖以演講力量創設復興政體,設計鐮刀、斧頭與五星旗圖案作為復興政體圖案。1952年11月27日蔣主任(蔣經國)至政工幹校視察時,韓一民意圖越級行事而遭校方斥責,遂對現實產生不滿,請託傅建中購買武器並借閱臺灣地圖,意圖毀滅政工幹校,刺殺蔣主任、領袖等政府要員。 依韓一民於軍法局看守所寫下數封申辯書,說明遭指控犯罪內容與事實不符,內容均係在刑打威脅逼迫所寫下,且不能反口。在保安司令部關押期間,遭受威脅、恫嚇和誘騙,其中同學傅建中在此種情形下,被迫將自己曾跟他提及回中國大陸打游擊一事,加以穿鑿附會。且韓一民過去曾協助破獲多起叛亂案,又檢舉張北海被俘未報,企圖證明係忠黨愛國。 然韓一民申辯書內容未被採信,依(43)清淨字第19號裁判書記載,韓一民因思想左傾反對政府,曾繪製反動旗幟,意圖透過演講力量,引誘同學周士傑加入,並請託同學傅建中購買槍彈意圖刺殺政府要員並毀滅政工幹部學校;馬心田與張北海在清風店戰役被俘後,宣示加入朱毛匪幫偽人民解放軍陸海空軍官兵同盟,來臺後考入政工幹校,意圖發展組織以演講宣傳中共寬大為懷政策瓦解國軍士氣顛覆政府。馬心田、張北海與韓一民三人遭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1954年4月9日上午五點韓一民、馬心田與張北海由憲兵第八團押往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死刑,執行完由極樂殯儀館收殮後下葬,由於韓一民在臺灣無任何親屬,後葬於六張犁公墓納骨塔,家屬直至1994年才知道韓一民已過世。 其胞弟韓惠民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與關係人傅建中查報情節相符,並有扣案日記簿所繪鐮刀斧頭、五星旗圖案及各項反動言論為據。惟其組織講演會、設計反動標幟及於日記簿繪圖及書寫反動言論等行為,僅及謀議階段,並無具體叛亂計劃與作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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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人: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

 

參考資料:

1. 「馬心田等非法顛覆案」(1953831日至1956511日),〈國防部〉,《國防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42/1571.31/7132

2. 「韓一民」(195322日至1954416日),〈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A05050100C/0041/0410.9/44451000

3.申請人韓惠民,韓一民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343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政工幹部學校研究班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1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