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美俠 (呂胡美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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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美俠(1920-),江蘇松江人。 依(52)警審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頂松小食館老闆,其為呂志超之妻,在四川重慶三民主義青年團訓練班受訓時,經同學林學儀介紹認識共匪分子張某,思想受影響,旋由張君吸收加入匪黨,來臺後未向政府自首。1962年10月1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3年奉國防部令核准保外就醫。1971年經國防部函核准減刑2年6月。1975年嗣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年8月。1975年7月14日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共同被告呂志超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參加匪黨組織,且共同被告呂志超亦於審理中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2羈押,1963判處有期徒刑5年,同年保外就醫至1974,且經減刑,1975開釋,執行刑期2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