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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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志超(1919-),四川宜賓人。 依(52)警審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聯勤第六十一兵工廠一等六級技工,其在重慶第十兵工廠工作時,經常閱讀匪報《新華日報》,以致思想傾匪,並曾邀集同廠工人彭吉安、王政輝、辛文斌等組織讀書會,按月集資購買《新華日報》、《群眾週刊》等匪報閱讀。後轉入五十兵工廠工作,經王保林介識楊清德,即由楊清德吸收加入匪黨,受其領導,並奉楊清德之命,與彭吉安同赴四川梁山線屏錦舖貓兒寮修理匪幫槍械,復轉上海龍華工廠工作。又曾與王文新秘密印製「血債」反動宣傳單二百份散發,後隨廠來臺,即與匪中斷連絡,之後未再進行叛亂活動。1962年8月5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4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6年8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陳作明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證人之供述並未能直接證明其從事叛亂活動,至於有關其研讀書刊、參加組織、蒐集兵工廠之生產品數量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聯勤第六十一兵工廠一等六級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