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菊祥

曹菊祥(1907-1991),江蘇南匯人。 依(52)警審特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聯勤第六十一兵工廠上校主任工程師,其與呂志超在重慶第十兵工廠共事時,因見呂志超經常閱讀匪《新華日報》,並參加該廠彭吉安發動之工潮,即知呂志超為匪。來臺後,復與呂志超同在六一兵工廠工作,至呂志超案被偵破時止,未向政府告密檢舉。1963年3月25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1963年9月20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8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7月經第5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曹菊祥明知呂志超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曹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聯勤六十一兵工廠上校主任工程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3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緩刑二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