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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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義男(1944-),臺灣雲林人。 依(56)初特字第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兩棲部隊海灘總隊小艇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帆纜上等兵,其與黃建榮共同謀議策劃「臺獨」事宜,由黃負責行動、其負責組織,計劃成立掃蕩大隊,由黃建榮草擬「宣傳重點」,並共商吸收簡中生。1966年4月27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3年4月2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黃建榮所草擬之「宣傳重點」等原稿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草擬之「宣傳重點」僅為單純之書面,內容係預備吸收群眾,研究密碼,並無具體計劃及行動,尚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兩棲部隊海灘總隊小艇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帆纜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40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