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政雄

劉政雄(1939-1988),臺灣雲林人。 依(56)初特字第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斗六中學教員,其曾聽聞吳義男告知籌劃「臺獨」情形而未予告密檢舉。1967年8月12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9年8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其在調查局於偵查中、審判庭調查時之供認及同案被告吳義男在調查局之供述為據。惟其與吳君於審判中均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斗六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4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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