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庭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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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庭彰(1920-1987),臺灣苗栗人。 第一案:依(40)安潔字第219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由李建章介紹參加匪共組織。1951年2月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2月6日刑期結束,2月7日開釋。 第二案:依(65)諫判字第9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侯德富、張傑曾於同監房服刑,侯德富出獄後,與其及張傑來往,並吸收張傑介識之陳慶祥參加組織,復圖以「擁毛」為名,為匪犯臺時接應立功,邀其與張傑、陳慶祥參與,並囑拉攏新生份子以擴大組織。1976年6月8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83年2月7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李建章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加調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因政府機關查無相關裁判資料,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19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90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8月、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