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章
- 李建章 男 1923年出生 1951年卒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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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623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建章(1960-),福建惠安人。06236申請案於2001年7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1月2日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李建章(1923-1951),臺灣苗栗人。 依(40)安潔字第219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技工,其經林希鵬介紹參加匪共組織,受一姓洪不知其真姓名之匪共領導,經常與莊榮權、羅坤春等集會,密謀叛亂,並介紹詹俊英參加匪共組織。1951年2月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1年9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認定其參加匪共組織,密謀叛亂,並吸收詹俊英等事實,因其並未有具體叛亂計劃與行為,而未達著手實行階段,因此難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李建章(1923-1951),臺灣苗栗人。 依(40)安潔字第219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技工,其經林希鵬介紹參加匪共組織,受一姓洪不知其真姓名之匪共領導,經常與莊榮權、羅坤春等集會,密謀叛亂,並介紹詹俊英參加匪共組織。1951年2月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1年9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認定其參加匪共組織,密謀叛亂,並吸收詹俊英等事實,因其並未有具體叛亂計劃與行為,而未達著手實行階段,因此難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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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19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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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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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