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煥章

郭煥章(1913-1998),臺灣苗栗人。 依(40)安潔字第219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安鄉公所幹事,其常與匪嫌李建章討論匪共主義。1951年2月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感化,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10月29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郭煥章思想不正,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公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197號
    • 判決主文: 各應感化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8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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