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俊英

詹俊英(1932-1951),臺灣苗栗人。 依(40)安潔字第219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店員,其經李建章介紹參加匪共組織,復吸收吳揚水、吳瑞炯等加入。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1年3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及2000年10月第1屆第2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認定其經李建章介紹參加匪共組織後,又吸收吳揚水等人之事實,因其並未有具體叛亂計劃與行為,而未達著手實行階段,因此難其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並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19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