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揚水 (吳楊水)

吳揚水(1929-),臺灣苗栗人。 依(40)安潔字第219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經詹俊英吸收參加匪共組織。1951年2月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2月8日刑期結束,2月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認定其經詹俊英介紹參加匪共組織之事實,有關該匪共組織之性質及其在審訊中之翻供,均未經查證,無法證明其曾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19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