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有方
- 何有方 男 1930年出生 湖北 利川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何有方(1930-),湖北利川人。
依(48)律判字第0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五十一師兵工連中士保養,其曾與郭礎旭、張政等人商討開會,由其負責聯繫有關單位人員,並於左營啟明堂秘密集會等情。1958年2月15日被羈押。1959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共同違背職守而秘密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年。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不予補償。其於2006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8月經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陸軍總司令部裁定書及前國防部新店監獄對戒嚴時期叛亂暨匪諜等案件請查紀錄證明表之記載,其等因叛亂案件,於偵查中執行羈押……、羈押日期民國(下同)47年2月15日。另參照同案被告羅四維案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133號判決書之意旨,其係因違背職守罪判處1年徒刑,其羈押折抵刑期應自開釋日(1959年3月24日)往前回溯1年計算(即1958年3月25日至1959年3月24日為違背職守罪之羈押折抵刑期),扣除後尚有一個月餘係因叛亂罪而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五十一師兵工連中士保養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律判字第02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違背職守而秘密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