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

張政(1929-),貴州盤縣人。 依(43)審三字第1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人事處同上尉附員,其於貴州陷匪後,受乃祖之命及表兄瞿家成之誘惑,意圖投機,隨該省盤縣保安團營長瞿大美部隊向匪靠攏,編入盤縣游擊團,初在該游擊團受訓一週,再派游擊團政治處工作。惟時僅月餘,即因毫無自由、生活艱苦,藉故請假離開返家,後加入我方游擊部隊,從事反共工作,轉戰貴州、雲南、廣西各省,嗣隨部隊撤經越南來臺,派於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服務。1954年2月1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訴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部份無罪。1959年2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瞿大美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認定其受乃祖之命及表兄瞿家成誘惑,致認識不清參加游擊團月餘即脫離,並加入我方游擊隊,參加反共工作,轉戰雲南、廣西各省,因此難認張君有參加叛亂之組織之故意,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人事處上尉附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