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四維

羅四維(1930-),四川綦江人。 依(48)律判字第0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一軍團九三兵工群九六一兵工營中士保養,其撰擬標語,並私行秘密集會,企圖利用群眾力量攻擊政府等情。1958年2月15日被羈押。1959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共同違背職守而秘密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年。 其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9月經第4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查其所為係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違背職守而秘密集會」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於上開期間既係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之違背職守罪,即非屬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受裁判者。然據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人事軍務處函附其兵籍表經歷欄記載,其原任職前第一軍團九三兵工群中士,於1958年2月7日離職(原因為違紀,同日任職第一軍團看守所中士。1958年6月2日離職(原因為轉押),同日任職陸總看守所中士。1959年7月7日離職(原因為復補),同日任職陸軍第一軍團九三兵工群群部連中士。前陸軍總司令部1959年判決書記載,其共同違背職守而祕密集會罪,處有期徒刑1年。其請查紀錄證明表記載,其違背職守罪之羈押日期為1958年2月15日,刑期起止日期為自1958年2月15日起至1959年2月14日止等情,足證其於1958年2月7日起至同年2月14日止係因違紀而遭拘禁。然其因違紀而遭拘禁之原因,是否為涉嫌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匪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所致,尚乏相關事證可稽;就此部分應作有利於其之認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一軍團九三兵工群九六一兵工營中士保養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律判字第02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違背職守而秘密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限制人身自由1月17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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