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男
- 王嘉男 男 1943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嘉男(1943-),臺灣臺南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及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資料,案發時為行政院衛生署藥物科科員,其因其兄王幸男涉謝東閔郵包炸彈案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依前警備總部主持之「1010專案」分工約談。1976年12月16日約談到案。1976年12月28日保釋。
其於2007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係因涉嫌叛亂,經收押後發交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偵辦等情,因查無後續偵審作為。則其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及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資料,案發時為行政院衛生署藥物科科員,其因其兄王幸男涉謝東閔郵包炸彈案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依前警備總部主持之「1010專案」分工約談。1976年12月16日約談到案。1976年12月28日保釋。
其於2007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係因涉嫌叛亂,經收押後發交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偵辦等情,因查無後續偵審作為。則其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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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