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彥

陳俊彥(1940-1999),臺灣臺南人。 依案卡、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資料,案發時為大群公司常董,其涉謝東閔郵包炸彈案依前警備總部主持之「1010專案」分工。1976年12月18日約談到案。 其家屬於2007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法務部調查局函覆及陳俊彥、王幸男、王嘉男等案卡記載,陳俊彥因涉謝東閔郵包炸彈案、涉嫌叛亂,為調查局依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主持「1010專案」於1976年12月18日約談到案,並解送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羈押,嗣於王幸男逮獲後交保開釋等情,因查無後續偵審作為,則陳君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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