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人池
- 方人池 男 1931年出生 浙江 黃岩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海軍總司令部情報處拘留所(高雄鳳山)、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新店分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方人池(1931-),男,浙江省黃岩縣人,20歲,黃岩縣立中學畢業,教員。
1949年國共內戰期間,方人池正就讀浙江省黃岩縣立中學。5月3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浙南游擊隊第三支隊攻佔黃岩縣,黃岩縣立中學學生自治會在小南門外歡迎第三支隊進城,士兵向民眾宣傳共產黨的政策及〈三大紀律八項注意〉,並在街上張貼〈約法八章〉、〈入城守則〉和〈告台州偽軍政人員書〉等傳單。 此時,方人池同學盧孝善拿《新民主主義》、《土地改革》二書給他閱讀,並勸誘其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方人池回鄉,見共產黨所行與所言不同,遂逃入山中,後得其兄派人接引至大陳,以黃岩縣立中學肄業學歷擔任相義代用中心國民學校教員。 方人池未婚妻朱桂芳從淪陷區郵寄《天行級刊》到其任職學校,其本人尚未看到,即被服務之學校校長盧聖快焚燬。
1951年6月海軍陸戰隊第二旅第四團團長蘇揚志奉命移駐浙東大陳防務, 查悉方人池在黃岩縣淪陷時「繕貼標語」、「歡迎匪軍進城」,11月3日將方人池拘捕, 押至招寶寺刑求逼供,禁閉於防空洞內。 經過月餘,海軍總司令部派員到大陳將方人池押送到高雄鳯山海軍招待所偵訊, 海軍總部以匪嫌罪名報奉國防部。1952年4月17日國防部轉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訊辦,5月4日軍事檢察官以叛亂案件提起公訴。 8月1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作出(41)安潔字第2509號判決,以方人池「迄無任何為匪工作或言行偏頗之事證」,諭知無罪, 還押新店軍法處看守所。 9月9日國防部依防隆1825號核定無罪,10月1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職訓一總隊,10月11日國防部依防隆2012號代電核准「暫送職訓一總隊管訓,隨時准保釋。」 管訓期間,保安司令部諭令方人池覓保,經其兄在大陳代為覓得保人後,1954年1月遣回大陳開釋。 同年2月1日擔任溫嶺縣成功鎮和平博愛里國民學校教員。
1955年1月18日共軍以陸海空三軍大舉進犯一江山,歷時3日,國軍失守一江山,失去制空權與制海權的大陳島形同孤立, 當時居住在大陳的方人池面臨戰事的威脅。政府為避免大陳軍民重蹈一江山的悲劇,2月8日起將大陳全數軍民由海運撤至臺灣,4天半即撤離完成,運回大陳居民10,213人, 方人池即其中之一。撤退軍民抵達基隆港後,由「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負責接待,每人發給1個編號及接待證,為大陳義胞之臨時身份證;同時為避免疫病傳染之發生,衛生單位為大陳人進行消毒工作。 完成人員編制與防疫工作後,再送到臨時招待所居住,由專人進行職業調查,以做為輔導就業及分發安置的依據。 1955年9月方人池擔任臺北縣某國小教職, 1996年7月從某國小退休。
1999年5月18日方人池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金,9月撤回申請。 同年,本人則以戒嚴時期因犯叛亂罪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及無罪確定後未依法釋放為由,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聲請賠償。2000年6月2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作出88年度賠字第47號決定,方人池前後被非法羈押791日,獲准冤獄賠償。 2024年7月15日法務部公告平復方人池司法不法案件。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 當時年齡: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0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人身自由受限79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