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軍

陳軍(1928-),福建福清人。 依(39)安潔字第6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臺中農學院學生,其先後二次以「中國共產黨華南區隊部」名義撰寫詆毀政府,宣揚共產主義之反動文告「告全國智識青年書」,張貼於臺中農學院等情。1949年4月1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4月13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10月經第6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其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發表宣揚共產主義之反動文告「告全國知識青年書」,並張貼於臺中農學院等情為據,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勁助字第16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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