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心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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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心石(1916-1982),廣東興寧人。 依(42)審三字第8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育部特約編纂,其曾在廣東興寧由陳光球介紹參加朱毛匪幫之CY組織,大陸各省陷匪時與匪幹王樾、王道生等交往,曾撰〈蘇聯的國民教育〉一文刊登於汕頭投匪之《星華日報》,藉以討好匪幫,嗣由陷區至港轉來臺灣。1951年10月1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8年10月16日刑期結束,11月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證據,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惟原判決就其著述之〈蘇聯的國民教育〉一文之內容如何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並未詳予認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教育部特約編纂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6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