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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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介民(1917-1963),福建仙遊人。 依(51)鏡棠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總司令部督察室中校飛行安全官,其曾經莊子長吸收參加共匪「青年抗日讀書會」之組織,並與林建神一度過從甚密,來臺前林授與策反陳紹凱等投匪任務,並約定以「京滬劉」為聯絡記號。林派李夢持其親筆信來岡山與其聯絡,李囑姚明珠轉告其去催促陳紹凱趕快行動。其又受毛履武駕機投匪前之囑,往桃園煽動李和玉投匪未果等情。1962年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並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3年1月3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及共同被告姚明珠等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等均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等縱有轉交信函予陳紹凱,陳亦表示要等候機會竊機行動,之後陳紹凱亡故,並未發生陳君投匪情事,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總司令部督察室中校飛行安全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鏡棠字第006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