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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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珠(1919-1963),福建仙遊人。 依(51)鏡棠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醫師。其曾經莊子長吸收參加共匪「青年抗日讀書會」之組織,林建神授與其夫薛介民來臺策反同學陳紹凱等任務,林派李夢持其親筆信來岡山與其聯絡,李夢在臺北新公園囑其轉告薛介民催促陳紹凱趕快行動等情。1962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並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3年1月3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及共同被告薛介民等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等均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等縱有轉交信函予陳紹凱,陳亦表示要等候機會竊機行動,之後陳紹凱亡故,並未發生陳君投匪情事,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醫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鏡棠字第006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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