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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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玉(1919-),陝山寶雞人。 依(51)鏡棠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軍官學校教育處計劃科中校科長,其受薛介民煽動投匪未果,惟其在陜西省立西安師範學校讀書時,經同學蕭廖介紹,參加共匪「民族解放先鋒隊」之外圍組織,與蕭同組活動,未向政府登記表白。1958年10月5日被羈押。1962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4年。1971年經國防部核定減刑二分之一。1971年10月25日減刑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自白核與總政戰部偵查報告書所載相符,並無其他佐證;且「民族解放先鋒隊」之性質與目的亦未見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軍官學校教育處計劃科中校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鏡棠字第006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