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紹禎 (張紹楨)

張紹禎(1917-),河北清河人。 依(51)鏡棠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總醫院化驗科中校主任,其因生活業務關係,與林建神甚為接近,經林建神介紹加入共產黨組織等情。1958年9月18日被羈押。1962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國防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1年10月25日減刑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空軍總部總政治部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薛介民傳聞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詳予調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總醫院化騐科中校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鏡棠字第006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1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