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春朝
- 鄭春朝 男 1951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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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春朝(1951-),臺灣臺南人。
依(63)初特字第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其與許武華共謀推翻政府,利用成大「大陸問題研究社」為掩護,蒐集研究有關共產主義理論書籍,如毛澤東所著《認識論與矛盾論》等書,以社員為對象,秘密傳閱。又先後約集胡添培等人商討有關顛覆政府問題。並於該校「臺西服務隊」訪問雲林縣臺西鄉時,撰寫〈訪問臺西〉、〈臺西鄉居民生活狀況〉二文,攻擊政府對該鄉貧窮落後地區之漠視,企圖激發大眾對政府之不滿引起共鳴。1973年2月9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6年6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及共同被告許武華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胡添培之供述為據。惟其與許君於審理中均否認有叛亂之意圖,且其閱讀匪書、撰文批評政府,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此外復無其他具體叛亂之計劃,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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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成功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48號、(62)葳孝字第54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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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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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