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添培

胡添培(1950-),臺灣臺北人。 依(63)初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立成功大學四年級學生,其因受同學鄭春朝等人蠱惑,而萌叛亂意念,對大陸匪偽政權抱有幻想,乃以參加成功大學「大陸問題研究社」為掩護,秘密閱讀匪黨書籍,與鄭春朝、許武華等在臺南市秋茂園附近土丘、臺南縣大灣國小操場等地,討論中國情勢,強調社會主義思潮問題,並決定推翻現有政府為長遠目標,如何由許武華領導聯繫,推動顛覆活動等事宜。又曾兩次隨該校「臺西服務隊」訪問雲林縣臺西鄉,企圖以揭發社會黑暗面,來激發同學對政府不滿心理。1973年6月25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決交付感化3年。1973年12月11日交付感化。1976年11月4日開釋。 其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對匪偽政權抱有幻想,秘密閱讀匪黨書籍並與鄭春朝等人討論中國情勢等情,應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成功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12號、(62)葳孝字第689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