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武華

許武華(1950-),安徽黟縣人。 依(63)初特字第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成功大學四年級學生,其與鄭春朝係國立成功大學同學,共謀推翻政府,以迎接共匪實現共產主義,為達此目的,乃利用成大「大陸問題研究社」為掩護,蒐集研閱有關共產主義理論書籍,如毛澤東所著《認識論與矛盾論》並將借自成大圖書館之《組織的武器》、《布爾什維戰略與戰術研究》、《共產的理論與實際》,以及摘錄翻譯《列寧主義精華》等,以「大陸問題研究社」社員為對象,秘密傳閱,意圖散播共產主義毒素思想,影響同學傾匪。又先後在臺南市秋茂園附近土丘、臺南縣大灣國小操場及臺南市後甲國中附近隱密處,分別約集胡添培、徐光台等商討有關顛覆政府問題。1973年2月10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決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6年6月9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胡添培之供述及蒐獲之《認識論與矛盾論》筆記一本,英文版《列寧傳》等書為據。惟原判決就證人胡添培之供述並未詳予敘明,且其閱讀《認識論與矛盾論》、《列寧傳》等書,以及與同學集會討論時局等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成功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48號、(62)葳孝字第54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