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克強

  • 鄧克強 1927年出生 江西 南昌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鄧克強(1927-),江西南昌人。 依(47)紈判字第0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十軍砲兵指揮部本部連中士作戰士,其原入伍青年軍第二○五師,嗣於馬尾作戰後投入海軍陸戰隊,該隊來臺後以工作艱苦,得悉第二○五師在臺,遂逃亡復行投入第二○五師,屢經改編為現單位,先後對該部戰士發表「共產黨砲大,完全控制金門,所以金門士氣很低落,共產黨廣播之話很有道理,又感動人。臺灣快要完蛋,臺灣快要解放」等言論。1957年7月20日被羈押。1958年經八六二四部隊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役」判處有期徒刑6月,《懲治叛亂條例》第6條「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動搖人心」判處有期徒刑4年,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1961年7月19日刑期結束。1962年3月18日移送生產教育實驗所候保開釋。1964年12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聲言共產黨砲大,臺灣快要完蛋等荒謬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砲指部本部連中士作戰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紈判字第039號
    •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動搖人心、其餘部分免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