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唐松

劉唐松(1923-),江西南康人。 依(61)秤理字第6901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江西南昌國立中正大學,先後經何維奕介紹,參加「讀書會」及共產匪黨,迄未自首。1972年4月26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8年12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蕭文青、杜斯溫之證詞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對其所提有利證人未予明確調查,另證人蕭文青之證詞僅證明其有參與開會,而非杜斯溫之證詞則僅為推測之詞,此外又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0010號、(61)秤理字第690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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